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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失業認定暨失業給付審核準則 (民國 89 年 12 月 30 日廢止)
第 12 條
申請人申請失業給付時,其所屬投保單位未依規定辦理退保手續者,由勞
工保險局逕予退保後給付。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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