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民國 109 年 08 月 20 日修正)
第 12 條
雇主對於固定式起重機之設置,其有關結構空間應依下列規定:
一、除不具有起重機桁架及未於起重機桁架上設置人行道者外,凡設置於
    建築物內之走行固定式起重機,其最高部(集電裝置除外)與建築物
    之水平支撐、樑、橫樑、配管、其他起重機或其他設備之置於該走行
    起重機上方者,其間隔應在零點四公尺以上。其桁架之人行道與建築
    物之水平支撐、樑、橫樑、配管、其他起重機或其他設備之置於該人
    行道之上方者,其間隔應在一點八公尺以上。
二、走行固定式起重機或旋轉固定式起重機與建築物間設置之人行道寬度
    ,應在零點六公尺以上。但該人行道與建築物支柱接觸部分之寬度,
    應在零點四公尺以上。
三、固定式起重機之駕駛室(台)之端邊與通往該駕駛室(台)之人行道
    端邊,或起重機桁架之人行道端邊與通往該人行道端邊之間隔,應在
    零點三公尺以下。但勞工無墜落之虞者,不在此限。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85 年 04 月 17 日
一、條次變更及文字修正,本條規定起重機之結構空間。
二、本條規定走行起重機與建築物等之間隔。該起重機之最高部與其上方之建築物水
    平支撐、樑、配管、配電設備、照明設備等,應有垂直淨距○‧四公尺以上;衍
    架之人行道與建築物等之垂直淨距應在一‧八公尺以上,以供維修、保養空間。
三、起重機與建築物間設置之人行道寬度應在○‧六公尺以上;與建築物支柱接觸部
    份之寬度,應在○‧四公尺以上,以維人員移動之安全。
四、起重機駕駛室與建築物端邊間隔應在○‧三公尺以下,以防止勞工墬落。
民國 97 年 05 月 08 日
一、條次變更,由原第十條移列。
二、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修正為下列;修正法律條文之數字用語,例如將○‧四修
    正為零點四。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