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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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 (民國 114 年 05 月 14 日修正)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6 年 07 月 01 日

一百十四年五月十四日修正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一,自一百十五年七月一
日施行,及第 12 條條文第 2  項、第 17 條條文第 2~5 項、第 18 條
條文,自一百十六年七月一日施行。
第 12 條
雇主設置之局部排氣裝置之氣罩及導管,應依下列規定:
一、氣罩應設置於每一有機溶劑蒸氣發生源。
二、外裝型氣罩應儘量接近有機溶劑蒸氣發生源。
三、氣罩應視作業方法、有機溶劑蒸氣之擴散狀況及有機溶劑之比重等,
    選擇適於吸引該有機溶劑蒸氣之型式及大小。
四、應儘量縮短導管長度、減少彎曲數目,且應於適當處所設置易於清掃
    之清潔口及測定孔。
雇主依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設置之局部排氣裝置,應於氣罩連接導管適當
處所,設置監測靜壓、流速或其他足以顯示該設備正常運轉之裝置。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4 年 05 月 14 日
一、為使本規則用語一致,並配合法制體例,酌修第一項及同項第四款文字。
二、局部排氣裝置為有機溶劑與特定化學物質等有害物散布之重要工程控制技術之一
    ,為確認有機溶劑作業時間內局部排氣裝置之運轉情形,參考特定化學物質危害
    預防標準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要求應於局部排氣裝置氣罩連接導管適當處所,
    設置靜壓、流速或其他足以顯示該通風設備正常運轉之監測裝置,爰新增第二項
    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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