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 訓練單位招訓時,應以認可訓練單位名稱為之,並確認招訓對象之 參訓資格;其廣告或簡章內容,應以班名、班址、課程內容、班數 、招訓人數、開班日期、上課時數、參訓資格、收費標準及受訓期 限等為限,並註明主管機關認可文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