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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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法制體例調整用語。
【附表三修正說明】
一、配合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第四款之修正,將「升降機」修正為「營建用升降
機」。
二、目前丁 4 紙張規格已非通用標準,爰刪除相關規定。
【附表四修正說明】
一、目前丁 3 紙張規格已非通用標準,爰刪除相關規定。
二、本表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檢查管理資訊系統之表單格式修正。
- 民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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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過往曾發生事業單位對於經竣工檢查合格之固定式起重機,於代行勞動檢查機構
實施定期檢查時,始發現事業單位有延伸軌道增加走行範圍,疑涉變更設置位置致生
疑義。為避免再發生是類情形,並使日後實施定期檢查可核對走行範圍是否超出原核
定之範圍,及確認有無變更設置位置,爰於第二款增列檢附「起重機之走行範圍」文
件,以資明確及符合現行檢查實務,避免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