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6 年 09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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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條新增。
二、基於偏遠或離島地區醫療資源較為欠缺,惟勞工有健檢之需求,考量公眾利益,
及勞工就近檢查之便利性,與兼顧符合醫療相關法規及現行條文第十六條規定,
爰參考受聘僱外國人入國後健康檢查醫院指定與管理辦法第二條及衛生福利部醫
院評鑑基準之規範,明定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三、參考內政部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就偏遠地區之定義,明
定第三項規定。
- 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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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二、配合第五條第三項規定之修正,爰修正第二項第二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