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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12 條
職業災害勞工領取失能給付,且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不得繼續加
保。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9 年 07 月 15 日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被保險人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領取失能給付
者,應由保險人逕予退保,爰參照前開規定,修正相關文字。
民國 111 年 03 月 02 日
本條未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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