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99 年 10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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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次變更。
二、「障害狀態」文字修正為「失能程度」,「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文字修正
為「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殘廢診斷書」文字修正為「失能診斷書」,修
正理由同第二條。
三、「郵局或」文字刪除,並將「存褶封面影本」之「褶」文字修正為「摺」,修正
理由同第十一條。
- 民國 103 年 0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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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理由同第十一條。
- 民國 108 年 0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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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正第一項,修正理由同第二條說明及前條說明二。第一款為符合體例一致,酌
修文字。另給付標準修正為補助標準,用詞與前條一致。
二、修正第二項,修正理由同第二條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