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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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及核發辦法 (民國 108 年 04 月 30 日修正)
第 12 條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失能生活津貼,其補助標準如下:
一、失能程度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一等級至第三等級,且喪失全
    部工作能力者,每月發給新臺幣八千七百元。
二、失能程度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二等級至第七等級,或合併升
    等後符合第一等級,且喪失部分工作能力者,每月發給新臺幣六千二
    百元。
請領前項津貼者,應備下列書件:
一、失能生活津貼申請書。
二、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
三、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四、經醫學影像檢查者,附檢查報告及影像圖片。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9 年 10 月 08 日
一、條次變更。
二、「障害狀態」文字修正為「失能程度」,「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文字修正
    為「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殘廢診斷書」文字修正為「失能診斷書」,修
    正理由同第二條。
三、「郵局或」文字刪除,並將「存褶封面影本」之「褶」文字修正為「摺」,修正
    理由同第十一條。
民國 103 年 04 月 14 日
修正理由同第十一條。
民國 108 年 04 月 30 日
一、修正第一項,修正理由同第二條說明及前條說明二。第一款為符合體例一致,酌
    修文字。另給付標準修正為補助標準,用詞與前條一致。
二、修正第二項,修正理由同第二條說明。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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