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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清艙檢驗機構管理辦法 (民國 90 年 02 月 09 日廢止)
第 12 條
檢驗業務主管應具左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油輪船長二年以上者。
二、專科以上工程科系畢業,具油輪清艙、修理或管理十年以上工作經驗
    者。
三、曾任檢驗人員五年以上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