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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能檢定學術科測試作業規則 (民國 92 年 12 月 31 日廢止)
第 12 條
學科測試試題抽製與洽領程序如下:
一、學科測試十五日前,敘明請領試題、職類、級別及領取方式向中央主
    管機關洽領試題。
二、中央主管機關抽製之試題經整理核對無誤後,裝袋密封,袋面註明檢
    定類別、職類、級別等有關事項,並依來文領取方式發給。
三、洽領試題人員應與中央主管機關承辦人當面點數核對無誤後,由中央
    主管機關主辦科長或承辦人員在封口蓋密封章再交付簽收領取。如係
    以掛號寄發者,收文單位應先行會同政風人員拆封核對無誤後,再行
    封存。
四、試題內容應由命題委員本人負責核對。
五、試題標題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加註年度、職類名稱、級別、題頁數、准
    考證編號等欄位,供報檢人員填寫。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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