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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民國 95 年 11 月 13 日修正)
第 12 條
職業訓練機構申請設立分支機構者,應報其直接監督機關或地方主管機關
審核後,由中央主管機關單獨發給設立證書。但以該分支機構組織、人事
及財務獨立者為限。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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