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81 年 05 月 08 日
-
一、為促進國民就業,目前省(市)政府勞工處(局)已分別在各縣、市、區設置國
民就業輔導中心或就業服務站。
二、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設置應考量勞動力、經濟發展狀況,並促使區域間之人力及
就業機會順暢流通,其設置準則,爰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民國 91 年 01 月 21 日
-
一、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原省屬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已改隸中央主
管機關,又縣(市)主管機關如有需要,亦應許其得設置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爰
修正第一項規定。
二、針對原住民人口聚集較多之縣(市)應成立針對原住民特殊文化性設置之公立就
業服務機構,查目前超過二萬人以上之縣市有台北縣、桃園縣、南投縣、屏東縣
、台東縣、花蓮縣六縣,爰增列第二項。
三、原條文第二項移列為第三項,並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