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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12 條
外國演藝團體或演藝人員係外國政府派遣來華演出者,由外交部或其駐華
機構向本部申請;其係我國政府機關邀請者,由該機關與外交部諮商後,
向本部申請。
前項申請,不受第四條及第五條之限制。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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