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性別平等工作會為審議案件,必要時,得指派委員二人以上組成 專案小組進行調查。 專案小組調查過程應保護申訴人、申請人、相對人及關係第三人之隱私權 ,調查結束後,由專案小組作成調查報告,提主管機關性別平等工作會審 議。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本法第五條第一項將「性別工作平等會」修正為「性別平等工作會」,爰於 第一項及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