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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創業貸款利息補貼作業須知 (民國 91 年 11 月 05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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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申請手續
   (一) 申請人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完成資格認定及創業計畫書檢查通過
        後,檢具申請表件 (內含創業計畫書等,共計三張) 向銀行提出
        申請。
   (二) 申請人憑銀行所開具繳交貸款利息證明,併同申請表件 (內含創
        業計畫書等, 共計三張) 、開業證明及領據等,於十二 ---  (
        三) 規定時間內函職業訓練局申請利息補貼。職業訓練局於核定
        補貼本項貸款利息後,函發核定函,並依申請表上轉帳帳戶核發
        補貼之利息金額。
   (三) 往後按季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十月之一日至十日前 (郵戳
        為憑) 以掛號郵寄貸款利息證明、領據向職業訓練局申請利息補
        貼,逾期該季不予補助。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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