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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12 條
參訓學員取得結訓證書或學分證明,且缺課時數未超過總訓練時數五分之
一者,始得申請訓練補助費用。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1 年 11 月 09 日
為避免參訓學員缺課過多,影響訓練學習成效,並造成資源浪費,是修正申請訓練補
助費用之限制。
民國 104 年 09 月 25 日
鑑於參訓學員係運用政府資源申請補助訓練費用,為避免參訓學員缺課過多,影響訓
練學習成效及資源浪費,爰將申請訓練費用補助之條件,由缺課時數四分之一修正為
五分之一。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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