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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推動國民就業績優評選及獎勵辦法 (民國 91 年 12 月 30 日訂定)
第 12 條
評選委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參加評選
    者。
二、曾參與推動參選之獎勵事項者。
三、有具體事實,足認其評選有偏頗之虞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