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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1 年 04 月 19 日修正)
第 12 條
被保險人請領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定之失業給付、提早就
業獎助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或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經保險人審查應予
發給者,由保險人匯入被保險人所指定國內金融機構之本人名義帳戶。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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