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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共服務擴大就業暫行條例 (民國 93 年 06 月 18 日廢止)
第 12 條
符合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資格,並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規定推介者,其推
介程序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招標規定。
用人機關 (團體) 之遴選程序,應符合公平公開之原則。
依本條例進用失業者,應考量各縣市失業人口比例,並優先進用失業家庭
之成員。但每戶以進用一人為限。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2 年 02 月 06 日
本條例進用人員之推介及遴選程序。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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