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公共服務契約訂定準則 (民國 93 年 06 月 18 日廢止)
第 12 條
契約屆滿前,用人機關 (團體) 不得終止契約之事由,應依下列原則訂定
:
一、進用人員請產假時。
二、進用人員請公傷病假時。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