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為審核申請補助案件,應成立審核小組。 前項審核小組置委員三人或五人,由中央主管機關指派一人兼任並擔任召 集人,其餘遴聘專家學者擔任之,任期二年。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二項委員就審理之案件,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 迴避。
配合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第九款規定及勞動部組織法修正,將本會修正為本部。
一、修正理由,同第二條說明。 二、為明確審核小組委員人數及聘任之資格及任期,增列第二項規定,原第二項規定 遞延至第四項。 三、又為落實國家性別平等政策,提升不同性別參與決策機會,明定審核小組委員, 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增列第三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