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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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26 日修正)
第 12 條
第五條之外國人,其停留期間在三十一日以上九十日以下者,得於該外國
人入國後三十日內依第九條規定申請許可。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4 月 29 日
條次變更,並配合援引規定條次變更,酌修文字。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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