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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事業單位關廠歇業因應措施 (民國 104 年 04 月 23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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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地方社會行政單位對於關廠歇業之勞工,如生活發生困難者,應予
      以協助申請急難救助。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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