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清理機構對於廢棄物處理作業安全,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 廢棄物掩埋作業安全:
1.作業人員應穿著可防止滑溜或刺穿等危害之安全鞋。
2.對於機械之原動機、轉軸、齒輪、帶輪、傳動輪、傳動帶等有
危害作業人員之虞之部分,應有護罩、護圍、套胴、跨橋等設
施。
3.引導廢棄物清除車輛進場作業之指揮人員,應以明確信號指揮
車輛倒退傾卸,避免車輛翻落坑內。
4.有硫化氫逸出之虞之場所,應採取換氣或禁止未佩戴有效呼吸
防護具之作業人員進入等措施;有發散粉塵之虞之場所,宜採
取濕潤作業。
5.為防止墜落、滾落等危害,應於高度超過一.五公尺以上處所
設置可供作業人員安全上、下之設備;高度超過兩公尺以上處
所之作業台之前端、開口部等則應設置護圍、扶手、護蓋等,
若提供移動梯、合梯等則應使用具有安全構造者。
6.使用化學藥劑從事驅除病媒昆蟲或消毒作業時,應使作業人員
穿戴必要之防護具,並於上風處實施。
7.處理強酸、強鹼等腐蝕性廢液時,應使作業人員穿戴必要之防
護具。
(二) 廢棄物焚化作業安全:
1.焚化爐之外部須設有足夠厚度之絕熱材料,其外部須覆蓋外殼
。如焚化爐之外部黑球溫度在攝氏五十度以上,應供給作業人
員身體熱防護設備並教導其使用。
2.焚化爐內之整修、保養等作業,應俟其完全冷卻後方得為之。
作業人員直接從事去除堵塞於焚化爐床之垃圾或排灰設施等之
作業,應採取冷卻焚化爐等措施,並防止因水蒸汽引起之爆炸
。
3.為檢視或攪拌垃圾而打開焚化爐爐門時,為防止作業人員受高
溫之危害,應使作業人員穿戴防護面罩、防護眼鏡、防護手套
、安全鞋、防謢衣等防護具。
4.打開焚化爐爐門時,為避免作業人員站在正面可能受到傷害,
應站在側面安全位置為之。
5.清理集塵設備、排灰設備、污水處理設備時,應有防止作業人
員遭受缺氧危險之措施。
(三) 事業廢棄物之最終處置應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
施標準」第五章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