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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作業環境實驗室認證管理要點 (民國 102 年 03 月 21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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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現場評鑑員需遵守下列事項,以辦理實驗室現場評鑑:
   (一) 應接受本會舉辦之評鑑相關訓練。
   (二) 與受現場評鑑之實驗室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前往評
        鑑。
   (三) 不得為變更、隱匿或捏造事實之陳報。
   (四) 不得與受評鑑實驗室發生不當財務關係。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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