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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驗作業要領 (民國 94 年 09 月 13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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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合格發證: 
   (一) 合格人員名冊列印時,應再詳加核對應檢人員資料,以避免因資
        料鍵入錯誤而重發合格技術士證。
   (二) 合格人員名冊浮貼之相片,應修剪適當(避免額部被剪或下額部
        被剪之情事發生)。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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