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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促進特定對象及弱勢者就業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10 年 08 月 16 日修正)
12
十二、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經撤銷或廢止該補助案件後,應繳回
      已補助之經費;本署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並得依情節輕重停止補助
      一年至五年:
  (一)申請補助計畫有隱匿不實或造假者。
  (二)執行補助計畫及經費,有成效不佳、未依用途支用、虛報、浮報
        、編列經費不實或造假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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