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99 年 06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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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現行條文規定,勞工領取退休金後繼續工作,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六條第
二項規定領取六十歲以後提繳之退休金及收益時,此項收益除已分配入專戶之收
益外,其尚未分配之收益部分,以前一期收益分配標準計算。惟如遇有前一期收
益分配標準低於保證收益情形,按其計算結果恐有減損勞工退休金之虞,為符合
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最低保證收益率之立法精神,爰修正第一項規定,明定領
取六十歲以後提繳之退休金及收益時,其尚未分配之收益,以監理會依本條例施
行細則第三十二條規定公告前一期每月最低保證收益率之全年平均計算。
二、依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基金管理及盈虧分配辦法第八條規定,本基金以每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為盈虧分配基準日,並應於每年盈虧分配基準日後三個月內,由勞保
局辦理盈虧分配。因此,本條所稱「前一期」收益分配標準,依勞工申請專戶退
休金,請領時點落在年度收益分配標準確定日(每年四月一日)前或後有不同計
算基準,舉例說明:勞工如於九十九年三月底前請領,其退休金尚未分配收益部
分,以九十七年收益分配標準計算;勞工如於九十九年四月後請領,其退休金尚
未分配收益部分,則以九十八年收益分配標準計算。
三、增訂第二項,明定「前一期每月最低保證收益率之全年平均」採計至百分率小數
點第四位。
四、第三項配合增列項次修正文字。
- 民國 102 年 06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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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配合「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修正,爰修正第一項規定,明定勞
工領取退休金後繼續工作,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領取六十歲
以後提繳之退休金及收益時,此項收益除已分配入專戶之收益外,其尚未分配期
間之收益,以勞工申請當月監理會公告最近月份之收益率計算。
二、其他說明如前條修正條文說明二、三、四。
- 民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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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退休金專戶尚未分配收益之計算方式,除適用於本條例施行細則三十六條(
已移列至本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一)範圍之勞工外,亦適用於勞工之遺屬或其指定
請領人。另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機關業務職掌之調整,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更
名為勞動基金運用局,爰酌修第一項。
二、第四項規定由現行條文第十一條第四項移列修正。
- 民國 108 年 0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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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文字,酌修第一項文字。又第一項修正後,將與本
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一致,爰酌修第四項文字。
二、第二項未修正。
三、第三項修正理由同第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