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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結合大專校院辦理就業服務補助計畫 (民國 115 年 04 月 20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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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督導及考核:
  (一)大專校院應配合勞發署與分署之定期或不定期訪視及查核,並提
        供執行情形等相關資料,查核結果列入次年度續予補助之參考。
  (二)經列入勞發署管制計畫者,各大專校院應配合分署,依勞發署所
        定管考規定,定期填(製)送管考表件。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5 年 04 月 20 日
一、點次變更。
二、依勞動力發展署簡稱用語,各款酌作文字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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