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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升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第 12 條
第七條至第九條規定之容許應力值,於結構部分所生應力之綜合計算,其
容許應力於第十九條第一項附表荷重狀態二之荷重組合,應於百分之十五
限定範圍內增值;同表荷重狀態三或荷重狀態四之荷重組合,應於百分之
三十限定範圍內增值。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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