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工會應確保工會教育活動之安全,並視實際需求辦理保險;如因活
動過程中發生可歸責於工會之事故,工會應自行負擔相關賠償責任
。
受補助工會應對各類酬勞依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繳。涉及採購事項
,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本部按工會教育實際支出總經費百分之九十核銷補助經費,最高以
本部核定之補助金額為限。
同一計畫同時經二個以上機關(構)或事業單位核准補助及結報經
費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另應明列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
實際補助金額。本部及其他機關之補助金額合計以不超過實際支出
總經費百分之九十為限。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或廢止
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工會辦理工會教育,其實際執行支出金額或實際出席人數,低於原
提報計畫之預算金額或預定出席人數之百分之七十者,將列入下一
年度工會教育經費補助額度之審查參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