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其他:
(一) 補助各機構購置各項設備等資本支出計畫,各受補助機關到遲應
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完成訂購手續,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完成
驗收付款並結案。
(二) 輔助各機構購置訓練機具設備計畫,其全年度計畫執行進度未達
百分之八十者或全年度前九個月之計畫執行進度未達百分之六十
者,除不可抗拒因素外,依規定相關主管人員將受議處,並於二
年內不予補助。
(三) 本項設備補助,所購置之每項設備應為新品且限耐用二年以上,
單價金額超過新台幣壹萬元 (不含壹萬元) 以上者,且不得購買
消耗品。
(四) 本項補助費限用於購置訓練機具設備資本門設備財產,不得移用
為委託招標代辦佣金、招標公告報費、教室隔間裝修等費用,如
有不實經查證屬實者,補助款應予追繳,並於二年度內不予補助
。
(五) 核定之訓練機具設備計畫未經函報本局核准修正,不得自行變更
機具設備採購項目、規格、數量或運用標餘款另增購其他設備,
如有不實經查證屬實者,補助款應予追繳,並於二年度內不予補
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