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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部通用性向測驗借用管理要點 (民國 103 年 07 月 04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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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借用單位已使用之答案紙應妥為保管。惟個人性向分析表,為利於
      受測者日後選擇職業之參考用途,由受測者自行保管。
      已使用之答案紙,各借用單位得視保管情況,定期燒毀,燒毀時,
      應列冊登記,以便查考。燒毀登記冊應載明施測日期、人數,並區
      分測驗類別及受測單位,由單位主管簽章。
      保管單位得將借用單位所送回之資料加以閱卷,並製成電腦檔案以
      保存資料。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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