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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高齡者就業促進計畫 (民國 103 年 04 月 09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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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貳、督導及考核
一、本計畫執行期間,本會職訓局或所轄公立就服中心得要求承辦單位提
    供執行情況相關資料,或不定期不預告訪視承辦單位及相關事業單位
    推動本項計畫執行情形,承辦單位及相關事業單位應予配合,並備妥
    相關文件備查。
二、本計畫如列入本會職訓局管制計畫,承辦單位應依照本會職訓局所定
    管考規定,定期填(製)送管考表件。
三、計畫執行完畢,執行單位應依規定提送執行成果報告,必要時配合本
    會職訓局或所轄公立就服中心辦理成果發表或經驗分享會議或活動。
四、本計畫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計畫用途支用、虛報、浮
    報、申請文件或檢送之相關資料經查獲確有不實、或應檢附文件經本
    會職訓局或所轄公立就服中心通知補正仍未獲補正等情事,除應繳回
    該部分之委託經費外,所轄公立就服中心得依情節輕重對承辦單位停
    止委託 1  年至 5  年。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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