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績效考核成績依第一類及第二類分別考核其等第與名次如下: (一)等第:年度考核成績分優、甲、乙、丙、丁等五級,考核分數達 九十分以上者為優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為甲等;七十分 以上未滿八十分者為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為丙等;未 滿六十分者為丁等。 (二)名次:以考核分數高低按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等順位依序排 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