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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創業鳳凰婦女小額貸款實施要點 (民國 98 年 02 月 16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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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貸款保證:
  (一)由本會就業安定基金捐助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一億元
        ,該基金提供相對資金一億元,合計二億元,辦理本項貸款所需
        支付之履行保證責任支出(含攤付訴訟費用)。本貸款設定信用
        保證融資總金額為二十億元。
  (二)貸款人依據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之相關規定,申請信
        用保證,保證成數九點五成,保證手續費年費率固定為百分之零
        點五。
  (三)本貸款免徵提保證人。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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