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本部、本署及分署除採書面審核受補助案件外,得會同相關單位派 員抽查實際執行情形,受補助單位除應建立完整補助案件檔案以供 備查外,應配合受訪查相關事項,其查核報告列入賡續補助之依據 。 受補助案件經費中涉及採購事項,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 ,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並應接受補助單位之監督。 受補助單位應於各項宣導資料、活動舞臺背景、購置設備之明顯適 當位置標示「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字樣;執行成果報告除由本部 函轉財政部審議,並登載於本部相關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