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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間參與勞工福利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民國 96 年 10 月 19 日訂定)
第 12 條
依前條規定終止接管營運時,接管人應就接管營運事項之財產進行結算,
並製作結算報告書,經會計師簽證後,送交主辦機關審核。
接管人應將前項之結算報告書,與接管營運事項相關資料,移交民間機構
或主辦機關所通知之接續營運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