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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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民國 107 年 11 月 09 日修正)
第 12 條
雇主對含有危害性化學品或符合附表三規定之每一化學品,應依附表四提
供勞工安全資料表。
前項安全資料表所用文字以中文為主,必要時並輔以作業勞工所能瞭解之
外文。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10 月 19 日
依聯合國 GHS  紫皮書 1.5.3.1.1  章規範,凡危害物質或含有危害物質成分濃度在
附表四混合物健康危害分類之危害成分濃度管制值表規定以上之混合物,雇主應製作
物質安全資料表。

附表四  健康危害分類之危害成分濃度管制值表:
依聯合國 GHS  紫皮書 1.5.2  及 1.5.3  章規範,明訂危害物質或混合物含有危害
物質成分濃度重量百分比超過聯合國 GHS  紫皮書表 1.5.1  規範之管制值(cut-of
f value) 或濃度限值(concentration limit) 應製作物質安全資料表。

附表五  物質安全資料表應列內容項目及參考格式:
依聯合國紫皮書表1.5.2 及附錄4 規範,明訂本物質安全資料表相關內容,規定雇主
應依本表十六大項之應列內容項目及說明本表參考格式提供勞工物質安全資料表之相
關內容。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
一、配合本法第十條之修正及刪除原附表一,將「危害物質」修正為「危害性化學品
    」、「物質安全資料表」修正為「安全資料表」,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由於部分進口化學品之廠商,自國外取得之安全資料表未必具備中文資料,為強
    化本國勞工對於危害知的權利,並考量廠商名稱及危害性化學品成分名稱翻譯之
    困難性、作業勞工慣用之語言等,爰明定安全資料表「所用文字以中文為主,必
    要時並輔以作業勞工所能瞭解之外文」,以臻明確。

【附表三修正說明】
表次修正。
【附表四修正說明】
一、表次修正。
二、配合本法及本規則修正,酌作文字修正。
民國 107 年 11 月 09 日
《附表四修正說明》
考量事業單位可透過「化學文摘社登記號碼」,提供或獲取更明確之危害成分辨識資
訊,以實施正確之危害預防措施,爰三、「成分辨識資料」有關混合物部分,增列「
化學文摘社登記號碼」為安全資料表應列內容項目,並說明如危害成分確無化學文摘
社登記號碼,得免列該號碼。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