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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12
十二、內部訓練經費編列項目及標準上限為:
  (一)講師鐘點費,內部講師每小時最高八百元,外聘講師每小時最高
        一千六百元編列。
  (二)外聘講師交通費,按自強號之票價編列,若因實際需要需搭乘高
        鐵或飛機者,應檢據覈實報銷。
  (三)教材及文具用品費,應依受訓人數及課程覈實編列,以一小時為
        單位,每一單位每人最多得編列一百元,每一課程最高以六百元
        為上限。
  (四)申請單位合辦訓練課程時,各申請單位參加人數至少應達八人,
        且講師鐘點費及交通費不得重複申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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