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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民國 105 年 03 月 30 日修正)
第 12 條
庇護工場應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及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分別將業務計畫
書、預算書及業務報告、年度決算等資料,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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