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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12 條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應備置教職員名冊、學員名冊、學員考查紀錄、
課程表、教學進度表、會計簿籍、訓練設備清冊、訓練規定及其他重要規
章。
前項學員名冊及考查紀錄,應保存五年。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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