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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12 條
各公私立醫療機構得轉介領有理療按摩執業許可證之視覺功能障礙者為其
患者提供理療按摩服務,或依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進用領有理療按摩執業
許可證之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理療按摩工作。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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