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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協助企業人力資源提升聯合型計畫 (民國 103 年 01 月 08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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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計畫申請單位申請時應檢具之文件如下:
  (一)申請表(如附表一)。
  (二)聯訓單位共同簽署之聯合訓練授權書(如附表二)。
  (三)申請單位及聯訓單位基本資料表(如附表三)。
  (四)聯訓計畫書:應詳填產業(區域)分析、各聯訓單位(含申請單
        位)之產業或區域發展關聯性說明、問題分析與聯訓計畫規劃說
        明、申請單位既有訓練資源、上一年度訓練成果及本聯訓計畫預
        期成果與績效(含績效評量指標)等資料(如附表四)。
  (五)聯訓計畫經費概算總表:須詳填訓練名稱、訓練內容摘要、訓練
        人數、訓練時數、施訓日期、申請補助訓練經費等資料(如附表
        五)。
  (六)申請單位及各聯訓單位之合法登記證明文件影本。財(社)團法
        人另應檢附載明辦理訓練之服務項目或任務之捐助章程或組織章
        程。
  (七)申請單位及各聯訓單位之就業保險投保證明文件影本。
  (八)申請單位當年度最近一期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或免稅
        證明影本。
  (九)所使用訓練場地之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明。
  (十)自有場地者應檢附所有權狀證明影本(租用者應另檢附租約影本
        )。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