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訓練及課程內容有涉及智慧財產權之爭議,應由學校依法負責處理
。
本計畫之學分核計由學校認定如下:
(一)修畢各項課程成績及格,且完成工作崗位訓練者,應依本署規範
之格式核發結訓證書。
(二)修畢各項課程成績及格者,核發課程時數證明。
前項所稱修畢各項課程,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完成訓練計畫內實務課程及勞動法令課程,並具該項課程成績者
。
(二)完成訓練計畫內關鍵就業力課程及勞動法令課程,並具該項課程
成績者。
本計畫所列課程及課程單元內容經核定後,應依核定內容執行。
本計畫之計畫主持人及協同主持人,應由學校之校內專任教師擔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