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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補助大專校院辦理就業學程計畫 (民國 112 年 05 月 0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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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申請補助單位應另於各訓練計畫編列勞動法令課程至少六小時,並
      於計畫中載明師資專長。
      關鍵就業力課程及前項勞動法令課程得由申請補助單位統一辦理,
      並於各訓練計畫中載明經費分攤方式,供各訓練計畫之參訓學員共
      同選修。
      申請補助單位於工作崗位訓練期間應進行實地訪視至少一次;訓練
      結束後,應評核參訓學員訓練成效,提出輔導建議。各次輔導及訪
      視應做成紀錄(附件三)。
      訓練及課程內容有涉及智慧財產權之爭議,應由申請補助單位依法
      負責處理。
      本計畫之學分核計由申請補助單位認定,全程參訓成績及格者,應
      依本署結訓證書格式(附件四)由申請補助單位核發證書。
      本計畫所列課程及課程單元內容經核定後,應依核定內容執行。
      本計畫之計畫主持人及協同主持人,應由申請補助單位之校內專任
      教師擔任。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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