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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漁船主僱用失業者獎助津貼計畫 (民國 91 年 04 月 0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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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會職業訓練局與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本計畫之業務分工如下:
  (一)本會職業訓練局
        1.訂定有關執行原則之規定
        2.辦理本項業務所需經費之撥付
        3.宣導本項業務
        4.督導所屬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本項獎助工作
        5.細部作業事項之訂定
  (二)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1.本計畫之宣導及執行
        2.核發就業憑證
        3.受理申請案件之審查
        4.核定申請單位之獎助名額
        5.核發獎助金
        6.辦理本項業務經費之核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