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評審委員須遵守下列迴避條款: (一)評審委員知有利益衝突者,應即自行迴避。 (二)評審委員不得參與個人利益相關之事業單位、專業團體或其關係 人議案之審議及表決。 (三)評審委員知有迴避義務者,該評審委員會召集人應停止其執行該 項職務。 (四)評審委員有第一款或第二款之情形,該評審委員會召集人認該評 審委員無須迴避者,得請其繼續執行職務;或評審委員會召集人 知有應自行迴避而未迴避情事者,應請該評審委員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