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審核小組應有小組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 小組成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他人代理。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或 主持時,得指定小組成員一人代理之。 審核小組成員就申請補助之案件,如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所定 之情事,應自行迴避。 補助與否及其金額,由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