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12
十二、審核小組應有小組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
      小組成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他人代理。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或
      主持時,得指定小組成員一人代理之。
      審核小組成員就申請補助之案件,如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所定
      之情事,應自行迴避。
      補助與否及其金額,由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決定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