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申請單位符合下列條件者,職安署得通過其績效審查: (一)前點之審查重點事項業經確認。 (二)勞動檢查機構依第九點第三項填具之現場查核表,其項目達成比 率為百分之八十以上。 前項已通過績效審查之申請單位,其績效審查通過有效期間最長為 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