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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服務評鑑計畫 (民國 103 年 09 月 17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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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經評鑑結果列甲等以上者,頒發證書,公開表揚,並公告之;其他
      單位由本會或該轄地方政府提供必要之輔導及協助。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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